第九百零六章:博多和约(3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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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款:

宋、倭、李朝三方应约束百姓渔民商贾,若在非开埠之处登陆,皆可驱离、擒获。若为海寇袭扰者,皆可击沉。倭国应约束果民,勿使有海寇侵扰李朝海岸之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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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本约奉大宋帝国皇帝、李朝国王、倭国天黄批准之后,定于新宋历114年一月二十五日在济州城互换。

为此,三方全权大臣署名盖印,以昭信守。

大宋帝国全权专员,东北总督府办公室主任杜享(押印。

大宋帝国全权谈判专员,宋洲驻八重山王国与琉球王国的全权事务专员袁一鸣(押印。

李朝钦差全权大臣,领议政李德馨(押印

李朝钦差全权大臣,左议政,海原君尹斗寿(押印

倭国全权办理大臣,关白,正二位左大臣丰臣秀次(押印。

倭国全权办理大臣,从二位内大臣德川家康(押印。

倭国全权办理大臣,正三位权大纳言前田利家(押印。

新宋历113年十二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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