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对马岛、种子岛、及宋洲鲸屏岛与倭国边界划分问题,两方同意以海峡为界。宋洲与李朝亦是如此。
第四款:
和约签订之后限一年之内,宋洲准许对马岛与种子岛百姓迁徙离开,任便变卖所有产业。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,酌宜视为宋洲果民。
第五款:
应倭国之请求,互通两果之有无,宋洲将与倭国商议商埠关口,开展贸易之事。为方便宋洲商贾存放货物、往来侨寓、从事商业工艺制作。倭国以检地之石高作价,租借土地于宋洲。允宋洲商人在其修筑房屋、出入不禁、售卖货物。
暂时商定的租借之地有长崎、博多、小滨、江户(尼崎离京都太近,因此作废,合计四处。除不得占据倭国居城外,其余均可自选,以长宽十里为定,检地石高为租金,每年支付。租借期为一百年,期间若宋洲不欲继续承租,需一次支付其余年份租金;一百年期限之内,倭国不得索取归还。宋洲将派遣人员于商埠关口修筑商站驻扎。
第六款:
宋洲商贾携带之货物,按值百抽九之税费缴纳于倭国。缴纳税费后,倭国不得对此货物征收任何形式的税款、厘金等。沿途亦不得阻拦。倭国可以允许货物免税。
第七款:
宋洲商贾携带之货物需遵守宋倭双方之约定,禁止违j、禁止携带天煮j相关书籍。具体违j物品需双方商议。
……
第十款:
如遇风浪,宋洲船只可以在倭国除濑户内海之外的港口停泊避风,但不可以在四处商埠之外售卖货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