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89章 一月密集律法令(3 / 4)

新《刑法》颁布,废除旧律“伤人者徒三年”之笼统,细分“故伤”“误伤”“防卫过当”等情形。

明确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应受到的刑罚,为惩罚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,这是在原先笼统的武德律上细分出来的法条。

至此,罪刑相适,无枉无纵矣。

《诉讼法》定“民告官需递状于州衙,三十日内必审之新规”,打破“衙门朝内开”等旧规。

元月二十六日《长安日报》刊印:国之命脉——《税法》

《税法》定各色税种,田税、市税、丁税各依册征缴,明确“逃税者罚,举告者得赏”等政策。

明示了收税的依据,说明了税收的根本属性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、调控经济、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。

元月二十七日,《婚姻法》破旧立新,规定“婚书须官印为凭”“休妻需告官府”,更禁“典妻”“溺女”等恶俗,开古今之新变,其在根本上对男女婚姻关系进行了约束说明。

元月二十八日,《反垄断法》出台。其文曰:“凡独占市利、支配市场强制选择者......罚没半数家资。”

多数商贾不解“垄断”之意,因为其上的一些条款晦涩难懂,而且与现在商人也没多大关系,但却明白的是罚没力度巨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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