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公司法》首定“商号须注资登记,不得虚设”。
《合同法》严明“缔约需立字为凭,违者罚之”。
《消费者法》更令商铺“货劣价欺者,五倍偿之”。
《临时专利法》明定“凡新创之器、改良之物,可申‘专造牌’,独占利市五年;仿造未许者,罚没经营所得,十倍罚没”。
其中的专利法初步为创新扫平障碍,当然此法的颁布并不会对现阶段一些抄袭情况进行根除,但至少有法可依,可以震慑一部分违法乱纪的黑商。
四法贞观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,一日传遍街巷,商贾皆凛然自律。
元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五日:《长安日报》相继刊印:治世之剑——《临时治安条例》《刑法》《诉讼法》。
《临时治安处罚条例》颁行,细列“根据当街斗殴程度不同施行:罚金拘三鞭三;公共场所违法乱纪处罚办法”等条款。
意味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了法律支持,更进一步,对于微小罪行和城市安全有了进一步的保障。
治安所人员转为正式长安城各坊市巡查,原各卫士职能转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