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百零四章 琅琊变法(2 / 4)

琅琊的官吏之所以同意在这里试行变法,当然不是因为他们有多开明,而是韩非在琅琊的三个月,9天时间里考核了3多名琅琊官吏,其中13多人被裁撤,7多人被降职,那些贪官污吏以及敢跟韩非唱反调的官员都被他抓进了大牢,剩下的人自然都是力挺新法的。

得到了琅琊“大部分”官员的支持,韩非宣布此次琅琊新法的细节,第一步就是完善律令,自即日起琅琊推行全新的“琅琊律”,琅琊律总共包含十篇,共计85条,涵盖婚户、违制、诈伪、斗讼、贼盗、捕断、毁损、厩牧、杂律,涵盖生活中的方方面面,弥补了先前齐法中许多不足,大大完善了琅琊的法律。

琅琊新律的出现不仅仅是简单的约束琅琊百姓,更是首次将儒家的礼法和法律贯通,比如韩非在琅琊律中规定,对于不孝、不义、投降、欺君、不敬、叛国等十条儒家推崇的理念列为十恶,违反的人将受到严惩。

韩非此举就是将儒家的理念和法律进行贯通,这不仅推动了礼与律的融合,也使得法律制度“儒家化”。

秦之法以严苛的刑律约束秦人,而韩非则以儒家的道德礼法约束齐人,这样不仅能降低齐人对新法的抵触,更加避免了秦法中许多对民众有害的负面影响。

战国时期的法律,大都采用法家以严刑峻法约束百姓的理念,法律就是法律,不掺杂任何感情,老百姓也只知道犯法就会受到严惩,不明白自己为什么受到惩罚,也不会去鄙视犯法的人,老百姓没有道德观念,自然也不会从心里去恪守法律,忠于君王。

韩非将儒家的理念搬入琅琊律,就是从道德层面教化百姓,让百姓在遵守律法的同时,能够严守礼法,一旦有人犯法,其他百姓就会知道这个人是因为没有遵守法律违反礼法而受到惩罚,大家都会鄙视这种违背礼法的人,为了遵守礼法百姓们就会自觉的遵守法律,从而大大减少违法犯罪的现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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