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87章 分歧(1 / 4)

违约金:

“艺人须无条件接受公司安排的所有演艺活动、商业代言、媒体曝光及个人行程,并保持最佳状态。非经公司书面同意,艺人不得自行接洽或参与任何演艺相关活动。”

“艺人的公众形象、私生活、社交媒体言论,均须符合公司制定的准则,并接受公司管理。”

“若艺人单方面无故违约,须向公司支付赔偿金,金额计算方式为以下两者中较高者:

A.艺人违约前二十四个月平均月收入×合约剩余月×3。

B.公司为培养该艺人已投入的总成本(含练习生阶段)的三倍。”

“此外,公司有权申请禁令,禁止违约艺人在合约原定有效期内参与任何公开演艺活动。”

......

密密麻麻,很多条款,看得人眼花。

宋昭揉了揉脸,直接翻找到了关于“音乐著作权”和“收益分配”的核心章节。

目光飞快扫过那些密密麻麻的文字,眉头逐渐锁紧。

条款清晰地写着:

音乐著作权:

艺人于合约期内独立创作(词/曲)之音乐作品,其著作权(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、发行权、出租权、展览权、表演权、放映权、广播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、摄制权、改编权、翻译权、汇编权等财产性权利)自创作完成之日起,自动授权公司。

公司无需就此转让支付额外对价,相关创作价值已体现于艺人收益分成及公司提供的培训、出道资源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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