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本院根据原告方三次庭审递交的证据查明事实如下:
第一,被告单位以虚假合同名义拒绝支付8000万元工程款,构成合同诈骗罪;
第二,拖欠361名农民工工资总计3610万元,以违规建设,验收不通过为理由拒不支付,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;
第三,通过虚构劳务支出、阴阳合同隐匿营收1.1亿元,逃避税款1.1亿元,占应纳税额百分之百,构成逃税罪。”
整个法庭里只剩下书记员敲打速录机发出密集蜂鸣。
“量刑依据如下:
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1.2亿元,没收违法所得工程款1.1亿;
被告人王建犯数罪:
合同诈骗罪,处有期徒刑十二年;
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,情节特别严重,处有期徒刑七年;
逃税罪,处有期徒刑六年;
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其公司副总..........
.........
特别裁定:
责令工厂区工程建造局联合政法单位追缴工人工资以及工程款,并下发......
对实名举报单位——顺和律所,依《税收征管法》第十三条规定颁发税务举报奖金10万元....”
判决结束了。